| ㈠ 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夫妻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不满14周岁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决定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
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子女的(即
一方原有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但不影响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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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发放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或新生儿户
口登记簿(收养子女的凭收养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合格后进行登记,
由申请人签名,并在生育服务证或收养证明上注明“已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夫妻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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