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及 依 据
1、行政强制(2项)
2、行政确认(10项)
3、行政给付(1项)
4、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64项)
行 政 强 制(共2项)
一、对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
由责任者承担。
二、对在屋顶堆放的杂物予以代为清理
法律依据: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
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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