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确 认(共10项)
一、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法律依据: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出
国二审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城镇私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须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
二、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
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三、为申请经营印章业务的个人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六条 第(一)项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
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四、为购买安居房申请购房贷款者开具其(个体户)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证明实际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六、广告刊户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发布广告的证明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2、《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
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天津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广告刊户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发布广告时,必须持有下列证明:(二)、社、队、街道、校
办企业,要持有营业执照和区、县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证明;个体经营者,要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的证明。
七、经营旧货业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经营的
,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八、为借款学生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法律依据: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高校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
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九、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法律依据: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八条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
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
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十、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
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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