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书记信箱
主任信箱
今天是
办事处公告
行 政 给 付(共1项)
义务兵优待金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且有工作的,按下列规定享受工资待遇:(三)义
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但无工作的,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具体
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优待金由市财政专款解决。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