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办事处公告

 
 
 

行 政 给 付(共1项)

 

义务兵优待金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且有工作的,按下列规定享受工资待遇:(三)义

务兵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但无工作的,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具体

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优待金由市财政专款解决。